《反壟斷法》大修互聯網入法,超級巨頭更需尊重競爭規則
日前,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公布《反壟斷法》修訂草案(公開征求意見稿),征求意見持續到本月底。這部法律11年后大修,一個很大的亮點就是首次將互聯網業態納入其中。這既體現了法律與時俱進的特征,也表明當下互聯網行業的確已進入了巨頭林立時代,互聯網上的“壟斷行為”應當有更嚴格的法律界定。 隨著技術的飛速發展,互聯網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,但相應地,一些頗具規模的互聯網企業開始嘗試利用壟斷優勢地位,設置霸王條款,侵犯消費者知情權、選擇權、公平交易權,此次征求意見稿也明確點名了低價傾銷、二選一、搭售等行為。 《反壟斷法》中,將一般意義上的“市場支配地位”定義為:“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、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,或者能夠阻礙、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。” 以這一定義看,僅從市場份額、上下游關系、交易依賴程度等傳統因素考慮,與互聯網行業出現的涉嫌壟斷行為其實并不適配。因此對互聯網企業壟斷行為的界定可能出現形式與實質方面的偏差。 以互聯網行業賴以生存的生產要素——數據為例:一方面,在技術的推動下,互聯網平臺通過收集、分析并使用大數據,為用戶提供豐富的個性化服務,提升消費者生活水平;另一方面,大數據的濫用也讓企業有機會進行價格歧視,同時,數據與算法結合讓同類企業之間達成共謀,這種壟斷行為具有內在的復雜性與隱蔽性,給互聯網企業繞過法律割消費者的“韭菜”提供了可能。 此外,互聯網企業在一些不付費項目上可能變相附加更高的鎖定效應,使得用戶在互聯網公司之間轉換的成本提高。 所有這些,使得互聯網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形式完全不同于傳統公司,給互聯網反壟斷帶來了法律適用困難。為此,本次《反壟斷法》修訂互聯網行業作了特別的說明——“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、規模經濟、鎖定效應、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”。 這其實是針對互聯網的經濟特性,對壟斷認定范圍做出了較全面的覆蓋,給互聯網反壟斷提供了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適用條款,體現出法律對于市場壟斷行為的嚴肅態度。 另外,針對另一種壟斷行為—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,《反壟斷法》草案除了提出“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;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”等禁止情形之外,還提出了一定的“例外情形”—— 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壟斷協議屬于“為改進技術、研究開發新產品的”“為提高產品質量、降低成本、增進效率,統一產品規格、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”“因經濟不景氣,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”等情形的,不適用于上述規定。 新技術、新產品往往存在硬幣的兩面,一方面創新提高了市場效率,但與此同時也帶來了壟斷性。專利本質上就是用法律保障新技術的壟斷性,這幾乎是全球都面臨的必然問題。不過,效率是反壟斷追求的最大價值目標,也是評價反壟斷法優劣的不二標準。更何況,新技術帶來的壟斷并不是靜態的,這種壟斷往往會激勵新技術的迭代。因此,全世界反壟斷實踐往往對新技術帶來的壟斷持包容態度。 草案提出的“例外情形”其實是法律對科技創新行為的寬容與鼓勵、對知識產權的優化,是對反壟斷法的優化,而不是一種倒退。不過,條款中提到的“因為經濟不景氣”等原因而產生的例外若要施行,便需有非常嚴格的執行標準才行。 制定反壟斷法的目的是“保護市場公平競爭,鼓勵創新,提高經濟運行效率”。如今,互聯網行業已經過了野蠻生長時期,行業發展對于規則建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一個好的規則不僅要達到公平,還能兼顧效率。而這既需要法律不斷改進,也需要在具體案例中,以反壟斷法的立法精神去保障各方利益。